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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船舶登记制度的研究是近几年的事情,国内不少学者多将船舶登记制度置于海运政策之中,从公法的角度,结合我国国情,由船舶国籍之授予条件入手,着重研究船舶与船旗国之间之“真正联系”。从私法角度(国内法)来看,我国法律对登记问题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和《海商法》,主要从登记的法律效力上加以规定,各法律之间因调整范围的不同,规定有所差异。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特别法,我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外《海商法》第十三条还对船舶抵押权登记加以规定。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理》更是以一部统一的立法使得船舶登记在国内法上更加明确化。 本文作者主要从国内法层面上来研究船舶登记问题。通过对民法中物权公示、公信的理论剖析,说明了船舶登记的理论基础。通过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比较,认为我国船舶登记采对抗主义更具优越性。其中,作者讨论了“对抗”的含义和第三人的具体范围,认为“第三人”除包括物权人外,还应包括一般的债权人。由此,结合航运实务中存在的船舶登记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相分离的现象,具体分析了《海商法》下船舶所有权转移、光船租赁,未经登记时产生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此外,作者还介绍了几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特殊性质的船舶登记。并对我国整个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拙见。 除引言之外,本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 阐述了民法上公示、公信的理论,作者认为我国的船舶登记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明确了船舶登记的民法理论基础。并对船舶登记的概念、意义、种类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一概述。 第二章 两种船舶登记效力的比较,认为登记对抗主义更符合我国国情,利大于弊。还讨论了“对抗”的含义和“第三人”的具体范围,认为我国《海商法》中所指的“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应为善意,且应包括一般的债权人。 第三章 结合航运实务,对我国《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中规定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