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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封建“特权”的知识产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效力。这种排他效力既是法律强制性赋予的,也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所与生俱来的。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是指权利人得以排除同一知识产品上内容相斥的权利或排除他人使用其知识产品而不予补偿的在法律上的效果力。它表现出与物权排他效力截然不同的特点:(1)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具有相对性;(2)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具有法律拟制性;(3)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实现不以对客体占有为前提;(4)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强于支配效力;通过拆分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到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两层基本含义:(1)知识产权排除其它与自己指向同一对象而性质上对立的权利的实现,主要发生在权利内容相斥的情况下;(2)知识产权得排除他人违反其对自己的义务或行使权利超越一定范围而违反义务,主要发生在权利主体相斥的情况下。因此,知识产权排他效力从时间的维度划分,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取得上的排他效力和行使中的排他效力;前者根源于知识产权作为权利本身的特性,后者根源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要求。同时,人之趋利性和物之稀缺性之间的矛盾是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更深层次的根源。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在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法律中均有所表现,在知识产权取得上主要表现为专利的先申请制度、商标的先注册制度、商标的使用在先原则、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等;在知识产权行使中主要表现为某些知识产品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之间互相排除等;与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相伴而生的是对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限制。相对性是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重要特点,这本身就是对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限制。基于理论上知识产权法还具有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目的,基于现实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大量存在。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必须被限制。限制途径无外乎二:一是约定限制,如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一是法定限制,如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权利穷竭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