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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出于规避信贷规模监管以及寻求新的利润空间的目的,开始大力发展以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和同业存单为代表的新型同业业务,由于该业务涉及多家金融机构,使得银行间信用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可能导致风险传染,从而危害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在经历了 2008年至2013年上半年的高速发展期后,由于2013年爆发的“钱荒”以及2014年相关监管措施的出台,商业银行开始主动或被动调整新型同业业务的规模与结构,相关业务的规模增速大幅放缓甚至出现萎缩。但是从2015年末开始,商业银行转而借助同业存单重新开始扩张新型同业业务,金融系统的杠杆再度扩大,银行间市场风险传染效应出现恶化迹象。本文尝试从理论出发,紧密结合实际情况,以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新型同业业务的两个调整阶段为时间窗口,对我国商业银行新型同业业务的风险传染效应进行研究。本文在充分研究银行间市场风险传染效应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新型同业业务的具体操作模式,分析其风险传染的内在机制,为后续仿真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选取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3年、2015年及2016年中报的同业资产负债数据,运用矩阵法,通过Lingo软件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敞口矩阵,模拟风险传染的具体过程,从而对比分析新型同业业务的风险传染效应。研究表明,第一,我国商业银行新型同业业务存在明显的风险传染效应,且与其规模密切相关,具体而言,伴随着新型同业业务的收缩,2015年6月我国商业银行新型同业业务的风险传染效应较2013年6月显著下降,而在2016年6月,银行间市场风险传染效应随新型同业业务的扩张再度增强;第二,国有大型银行陷入困境的风险传染效应显著大于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不具有明显的风险传染效应;第三,从风险传染的轮次来看,兴业、民生和平安银行作为新型同业业务的主要参与方,相关风险敞口造成的风险传染效应较为明显,在风险传染的过程中构成了关键节点,而国有大型银行仍侧重于传统同业业务,因此处于风险传染的末端。基于以上结果,本文认为,从风险传染的源头上考虑,监管层应加强对新型同业业务最终资金流向的监控。从业务的具体操作层面考虑,应严格规范新型同业业务的操作模式,要求参与各方在合同中厘清法律关系,明确风险承担问题。此外,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有利于化解”类信贷”业务积聚的风险,从而消除商业银行通过发展新型同业业务规避监管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