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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1979年颁布了首部刑事诉讼法以来,经过两次大规模的修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其配套体系在近四十年的发展后,在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层面中均不断完善,取得了长足进步。诉讼模式由权力绝对型向权力相对型不断转化;在审判形式上,由单纯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向有选择地吸收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审判模式的合理因素。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发展也日臻完善,不断走向正轨。但在取得进步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现阶段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领域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传统司法模式的非经济性、国家利益至上观念等使得被害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正当程序所必须履行的繁琐环节使得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堆积如山、久拖不结,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数量承受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传统司法模式中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诉讼参与者的多元利益需求。由此,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开始探索在确保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之间,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尊重个人权利之间,在理想状态与现实需求之间,进行价值选择和取舍的改革,于是出现了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刑事诉讼契约化的趋势,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初步良好的效果。针对这一现象和趋势,本文拟就刑事诉讼中的契约化现象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多元化发展有所帮助。在论证过程中,本文从对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弊端分析为逻辑起点,进而论述将契约精神引入刑事司法制度与实践的现实必要性——正是因为传统刑事司法中存在着被害人权利被忽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困难、刑事诉讼效益低下等问题,契约精神获得了进入刑事司法的制度空间。刑事司法的契约化观念的提出并非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有着丰富的理论支撑。本文从恢复性司法、回应型司法和刑事诉讼的谦抑化三个方面阐述了刑事司法契约化趋势的理论基础。此外,作为一种新型的司法理念,刑事司法契约化趋势不仅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而且已经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种制度化的表现形式。本文也分析了国外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暂缓起诉制度、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等比较典型的诉讼契约化运行方式,在此基础上对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的社会功能进行总结,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事司法契约化的良性发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