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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从内容上分为两大部分,即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积极的物权变动因法律行为而产生,是人们主动追求的结果。积极的物权变动之完成意味着人们的交易愿望获得满足,现实中大量的物权变动即属此类,社会的交易秩序即由此构造而成,故而其在整个物权变动体系里乃居于支配性的地位。而消极的物权变动则与此相反,其发生直接出于法律的规定或某种事实,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甚至反于当事人的意思,具有强制或自然的性质,可见消极的物权变动乃是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在消极的物权变动中,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具有突出的地位,其生存理由、成长基础、制度构造及公示问题等尤其值得探讨,故而设为专章。从形式上全书共分八章。 第一章总论。本章对物权变动作一概括性的描述,内容包括物权变动的法律构成、公示制度、物权变动的时期等等。重点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公示制度的产生在于物权的对世和排他性意义。物权的对世与排他性即意味着一物之上不能有内容相互排斥的多个物权存在。可以说,公示乃整个物权变动的核心。因为经济社会由无数的交易构成,复数的交易构成了一交易链条,其中任一一部发生故障,便会引起连锁反应,妨害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交易安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在于实现交易安全的社会理想,它将观念中的交易外化为一定的物质形式,向社会提供认识某一物权实际底细的手段,从而使人们斟酌情况,安全交易。公示成立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乃二种公示激励机制,这一机制的缺失无疑会使公示制度的理想落空。其中,公示成立主义向人们提供的激励是:公示完成物权变动,其告诉人们,不公示,就不能完成物权变动,交易愿望也就无法获得满足,它通过将交易命运紧系于公示而使人们不得不进行公示来保障公示机能的发挥。而公示对抗主义向人们提供的乃对抗利益,即不公示就不对抗,其告诉人们:欲保有交易利益,免去利益得而复失的忧患,就必须公示,公示可防止第三人的介入而使你们高枕无忧。公示成立主义机制较为完备,它让人们感受到,在物权交易中非经公示便无所作为。这样,每一桩物权交易就恒伴公示这一物质表征,个别人之间的交易也就不再深锁在观念里,从而使社会获得了认知渠道。可是,公示对抗主义向人们提供的激励远未充分。物权变动完成后,人们可能抱持侥幸心理而不进行公示,同时人们也可能规避税法而省却公示。故而,对抗主义法制欲借公示保护交易安全的理想大抵会落空。 在交易安全的维护上,公示成立主义并未止于此。为了将保护交易安全的观念贯彻到底,公示成立主义法制则进一步赋予公示以公信力,其深知物权交易中公示的作成仅仅为实现交易安全提供了一种可能,此种可能之实现还有赖于诸多条件的配合。因为现实的复杂性,人类的认知能力尚无法穿透宇宙中的一切,何况公示本身也有可能不真实,人们根据不真实的公示会形成错误的认识,由此为错误的交易。然而,公信原则则告诉人们,在物权交易,只要根据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况进行交易即可,无须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详查标的物的实际底细,纵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况并不真实,也无碍交易有效地完成。可见,公信原则克服了人类认知能力的不足,其所追求的乃法律上的真实而非事实上的真实,力图以法律上的真实去补救追求事实上的真实所带来的缺憾。可知,在交易安全的维护上,公示成立主义远较对抗主义优越。 第二章物权变动二元立法主义(一)。大陆法系的物权变动立法有法国法主义与德国法 主义的对立,即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其他诸国怯制虽然与此二种立法例有诸多细微的差 别,但大体上仍可归于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在这种初步认识的基础上,作者探讨了法国一 法主义的成长历史及其重要意义。法国法主义是多种因素共同滋养的结果,不独罗马法、 日尔曼法,教会法与自然怯也对意思主义的诞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c其中自然法与教会法 的影响最为直接。自然法学者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强调:所有权是与作为客体的占有完全 相区别的观念性存在,仅仅依凭当事人的意思即能便所有权发生移转。自然法思想推动了 物权的观念化,而物权的观念化使物权变动纯然受意思的支配成为可能,物权变动的意思 主义的确立才有厂观念基础。而教会法对杜会生活的道德化追求促进着人们的生活与行动 的自律性发展;强调人成为自己行动的立祛者。结果,契约的有效性便从主体之内心立意 里寻求依据,契约有效性的形式化基础被放弃,这也极大地推动了意思主义的形成。革命 时期的法国高扬人的尊严和个人意思,认为人的意思负载着人的尊严,个人意思应受绝对 尊重。意思主义原则使人类尊严获得了淋漓尽致的表现。可见,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原则 背负着时代理想,反映了革命时代法国社会的普遍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