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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世界刑罚趋于文明、理性、科学的产物,在英、美、德、法、日等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已经成为通例,并日渐发展稳健、成熟。在报应主义刑罚观根深蒂固的中国,随着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与试点工作的开展,刑罚观念与制度的改革已经开启,并在政府的主导下,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正如火如荼的展开。但是由于缺乏深厚的社会基础及科学的制度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实践发展进入瓶颈阶段,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显现。笔者从法学的角度选取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最严峻的三个问题——缺乏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缺乏完善的检察监督机制、缺乏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机制进行分析,力图探讨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以期社区矫正在我国能够健康、有序发展。笔者建议在正确理解“社区”内涵的基础上,实行审判地原则,进而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管辖区,在社区矫正管辖区中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中途之家;关于构建完善的检查监督机制,笔者建议建立定期与任期检查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并以诉讼的方式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效力;为了完善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机制,笔者建议设立假释委员会负责假释裁决工作,进而建立起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