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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的效力,理论界均多有论述。围绕着《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效力理论在我国理论界正日渐成熟,但是对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却鲜有论述。何谓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究竟如何划分,其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着何种的联系?合同的效力在合同成立阶段和合同生效阶段如何体现?这是在构建合同效力理论时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对合同成立效力和合同生效效力的研究,重新定义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合同的生效效力,并且对几类处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阶段的典型合同进行详细论述,以求归纳出几类合同在成立后生效前阶段可能出现的责任形式,进而完善我国的合同效力理论。本文共分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述合同效力的概念以及合同的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笔者通过对合同效力概念的归纳和分析,认为合同效力是个人意思自治和国家意志的共同体现,从而将合同的效力定义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区分了合同效力和合同拘束力,明确了何为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合同的生效效力,之后,对我国现行相关法条进行解读。第二章主要阐述合同成立后生效前阶段的法律责任。笔者通过我国理论界主要观点的分析,详细论述了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阶段可能出现的责任形式——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独立责任,认为只有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才能适用于合同成立后生效前阶段。第三章主要运用前文结论,对于我国司法实务当中的附条件生效合同、附期限生效合同、经审批经登记生效合同在成立后生效前阶段的效力进行逐一分析,明确其责任形式和救济途径,并且在论述经审批经登记生效合同时,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