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4年2月我国把保荐人制度引入主板市场,意图通过强化保荐人责任来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我国对于保荐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还是空白,而这也是摆在我们民法学者面前的崭新课题。本文以保荐人民事法律责任为核心,紧扣目前实施保荐人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通过六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章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保荐人制度和我国设立的情况,阐述了保荐人制度设立的意义,重点论述了我国关于证券法上民事法律责任的发展及其缺陷,从而提出加强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第二章在明晰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等概念的基础上,重点论证了我国应扩大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对保荐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其性质在不同情形下体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
第四章分析了保荐人民事法律责任两种形态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章分析了在保荐人内部即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参与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划分,并提出应实现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平衡。
第六章首先论述了我国当前实现证券市场民事法律责任包括保荐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救济存在司法资源缺乏的障碍并提出应对措施,然后论述了通过建立和解机制和完善诉讼机制来实现保荐人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