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执法权的宪法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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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带着物质力量的对他人的影响力,只要社会关系存在,这种物质的力量便不会消灭。权力的普遍化趋势虽不可阻挡,但总体上还是朝着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权力的范围也呈现出从“小而重”向“宽而缓”的变化,有利于形成限权意义上的权力体系与权利体系的平衡。警察执法权属于权力体系之中,自然逃脱不了被普遍化的命运。尽管对警察权能的特殊需要,是以“二律背反”(既需要警察执法权维护社会秩序,又需要防止警察执法权的滥用)的现象出现,但是其权能的统一在宪法理论中可得以抽象。如何确定警察执法权的宪法限度,自然地可被转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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