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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自人类诞生以来始终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话题。19世纪的中国土地产权可能更接近英美普通法系的相对土地产权概念,而非大陆法系的绝对土地所有权概念。本文通过19世纪的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和采用英美普通法系的19世纪美国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相当于从“别国”的角度来定位思考“中国”,找镜子来反照自身和比较两者之间的异同之处。同时对中美两国土地产权制度的考察和理解,也可以更好地对中国与“别国”即美国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研究、思考和借鉴。本文第一章从各国的制度建设出发,介绍了处于农业文明末期的中国和处于联邦制初期的美国在不同社会环境下,发展出各自土地财产权制度之间的异同。本章主要按主体不同将两国的土地产权分为私人所有、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等,并试图研究两国的法律制度中并不完全相同的土地产权概念,最后通过对两国土地私有化方式异同的分析,试图在社会环境差异较大的背景下寻找其合理的解释。本文第二章结合土地产权理论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中美两国土地产权权利内容在发展过程中的异同进行了综合比较。美国在向英国学习财产法权利体系的同时,也根据自身社会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规定做了适当改进,使其土地产权在权利体系上呈现为终生产权、限嗣产权、非限嗣产权和非自由保有产权等四种类型的产权,并在各类产权下还有进一步细化分类的复杂权利体系。考虑到同时期的中国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权利体系,本章在研究美国土地权利的同时,试图将中国的土地权利对应到美国的权利体系中进行分析,并指出不同于美国,中国的土地私有化和所有权多重分割的现象愈加活跃的同时,土地产权制度本身却始终未能摆脱国家和乡族土地所有权的制约,没有取得与土地市场相适应的发展。本文第三章从土地产权的权利界定角度出发,研究了中美两国土地产权的物理界定、登记公示制度、以及对土地产权遭受侵害时的救济等相关制定法和案例。从比较中可以看到美国作为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在建国之初即建立统一的土地产权制度所带来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也可以看到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土地产权制度历经各朝变革,由此所遗留下来的名目繁多的土地产权的权利界定文书、以及沿用的地契制度和鱼鳞册制度的优点和问题。本文第四章详细论述了中美两国土地产权的各种衍生权,包括地下权、空间权、水权、支撑权、地役权以及孳息等相关权益。除介绍两国土地衍生权的发展和差异之外,本章还试图结合两国土地产权法律和各自不同的19世纪法律思想、社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分析造成土地衍生权制度发展和差异的原因。本文第五章是结论,主要讨论各类因素影响下的19世纪中美土地产权变动规律,也是本文的理论立脚点。美国在19世纪采用重商主义,对土地产权适用“绝对财产”的形式理性主义,在法律技术层面,土地产权的保护受政治权利纠缠和干扰小,法治的法律传统保证了土地私有化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顺利进行。中国则采用重农主义,商人和农民无政治权利,仍以人治的法律传统为主流,统治阶级对土地产权经常进行政治干扰,所以19世纪的中国土地产权在私人领域虽然部分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但在涉及如继承、宗族和身份(跨阶层)的土地产权运动中,相关契约所起的作用就很小,土地产权在更深的程度仍然是未能完成类似美国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由此本文讨论了19世纪中国的土地产权私有化的变动规律有“从身份到身份”,有“从身份到契约”,也有“身份到契约又到身份”,呈现出多种不同的运动趋势与复杂方向;而美国则较单—19世纪美国的土地产权私有化的变动路径基本上为“从身份到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