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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平衡票据权利和债务的关系,限制票据权利人权利滥用,减轻票据债务人的非正当压力,票据法从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和实践中总结出了票据抗辩原理和抗辩制度。 票据抗辩可从抗辩行为和抗辩权两方面来考查。票据抗辩权和票据抗辩行为互为表里,是辩证的统一。票据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或无票据义务之人基于法定事由,对抗票据权利人或虽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之特定人的请求或主张的权利。票据债务人或无票据义务之人是抗辩行为人,可概括为“被请求人”,即被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和相关费用之人;票据权利人或虽持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之特定人是抗辩对象,可以概括为“持票人”。根据票据抗辩对持票人的影响可以分为消减型抗辩权和否定型抗辩权。就法律属性而言,消减型抗辩权是形成权,而否定型抗辩权则非形成权。基于前一抗辩权所实施的抗辩行为是民事法律抗辩行为,是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抗辩行为,是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行为,其结果会导致票据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而基于后一抗辩权实施的抗辩行为则是非民事法律抗辩行为,是不存在票据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抗辩行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能是票据债权人,也可能是非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行为,其目的是根本否定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抗辩的功能是其在整个票据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作用和影响,它体现出票据抗辩在票据法中存在的合理性。首先,确立票据基础关系的抗辩力,保障票据产生的合法性;其次,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定无票据权利之持票人的请求权;保障无票据义务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以防止权利滥用,维持整个票据制度的平衡和稳定。再次,票据抗辩作为票据立法的调节器,有促进票据制度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互协调,完善票据法律制度的功能。 票据法之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票据抗辩之于民法抗辩,亦当是特殊和普通的关系。但基于票据法技术性之特征,票据抗辩与民法抗辩有着较大差别。在论及一般民法抗辩时,多指债法的范围内所存在的狭义抗辩;而票据的抗辩是除狭义抗辩之外,还包括事实抗辩在内的广义抗辩。民法上的抗辩具有延续性,而票据抗辩却会发生抗辩切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