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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从春秋时期“父子相隐”思想的萌芽,到汉朝“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形成,及至唐律的高度完善,容隐制度在不断演进的过程中发挥了维护亲情伦理的重要作用,同时,其在西方国家中亦多有规定。我国古代甚至当代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容隐制度,这绝不是历史的巧合,正是因为容隐制度是一项充分考虑人伦道德和亲情人性的良善制度。当前我国刑事立法没有正式确立容隐制度,但并不否定亲情伦理、否定人性。因此,本文试图对容隐制度构建提出一些设想,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法有所裨益,弥补这一遗珠之憾。本文除导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中外容隐制度的历史沿革。这一章首先回顾了我国传统容隐制度的演进过程,并分析我国当前容隐制度缺失的原因;其次对境外各国家和地区的容隐制度进行考察;最后对传统与现代容隐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内在属性的不同。第二章是容隐制度构建之理论基础。这一章首先分析了容隐制度构建的伦理道德基础,指出其体现了对人性的呵护和关爱、有利于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其次分析了容隐制度的法律基础,得出其与刑法谦抑、人道的基本价值相契合、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满足刑法的经济性要求、也能与现有的刑事法律中的相关制度有效衔接的结论。另外本章还从反面论述了容隐制度构建之障碍,指出容隐制度与法的效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利益与被害人救济等价值存在一定冲突与紧张关系。虽然在容隐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消除这些矛盾冲突,但是可以尽量缓解矛盾使其达到相当的协调状态。第三章是容隐制度在刑事法律中的构建。这一章明确了容隐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即近亲属一律平等原则和赋权原则,并设想了容隐制度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构建方式,明确了具体的条文设计,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