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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再审制度的构建既需要理论层面上的探讨,也需要司法实践层面上的具体构建。再审制度的构建应当定位在保障当事人的再审诉权上,以纠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错误裁判。但是我国的再审制度并不完整,一方面受苏联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强调再审程序的纠错,职权主义的色彩过于浓烈,另一方面在于忽视对当事人的再审诉权的保护,纠错的理念代替了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尽管《民事诉讼法》已经过2007年修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再修改,但是仍然没有建立完善的再审制度,而是将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再审制度加以构建,既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凸显了当前立法中再审理念的缺失。本文侧重于分析再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比较两大法系对再审制度的合理设定,分析当前再审制度的不足,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再审程序,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再审制度。本文分四章加以论述:第一章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首先,分析再审的涵义,具体比较域外再审程序的涵义和我国再审程序的涵义。其次,分析再审诉讼标的。指出学界对再审诉讼标的存在争议,包括一元论说和二元论说,并建议我国再审制度采取二元论说。再次,对再审与既判力的关系展开论证,分析两者目前存在的冲突。最后,论证再审诉权,指出再审诉权是再审之诉的基础。第二章域外民事再审制度的比较考察。首先,对大陆法系民事再审制度进行比较考察,主要是对德国再审制度、法国再审制度、日本再审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再审制度的考察,主要内容涉及再审启动要件、再审的管辖、再审的形式审查、再审的审理程序等,并总结了大陆法系国家在再审制度构建上的共同点。其次,从英美法系对瑕疵裁判救济进行比较考察,主要是对美国的“重新审理”和“对判决的救济”、英国对瑕疵裁判的补救进行考察,总结出英美法系对瑕疵裁判救济的共同点。最后,总结指出域外再审制度或救济程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章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运行现状。一方面介绍我国再审制度发展脉络,主要是建国之后的再审制度的发展。其次介绍了我国现行再审制度的构建状况。另一方面分析我国现行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再审诉权与既判力的冲突问题、再审事由存在模糊性、再审审级欠妥、启动主体多元化问题。第四章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首先,明确再审的启动主体,突出由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启动权限,取消法院启动再审启动资格。其次,构建再审之诉的审查程序,具体内容包括确立再审之诉的管辖、合理设置再审申请的期限、统一诉状与法院审查期限、明确程序审查的裁判方式。最后,构建再审审理程序,包括明确法院的审理范围、再审审理的期限、明确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