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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以其所有之库存货物作为标的物,向债权人申请借款的动产融资担保形式,债权人委托第三方企业占有并监管质押财产,质押财产可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更换。作为新时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手段,动态质押在动态融资担保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由于立法的缺失,动态质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理论与实务中观点不一,在发生权利冲突时,动态质押能否对抗其他物权亦具争议。本文以动态质押的法律效力为分析主体,结合理论学说与具体案例,旨在为上述问题提供一些解答。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动态质押法律效力的认定与权利冲突的困境。第二部分为动态质押的基本理论及域外立法现状。第三部分是动态质押效力的物权法解释,动态质押并未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相悖,在法律承认浮动抵押的前提下已为动态质押提供了解释的空间。通过扩大解释方法,交付并不仅限于现实交付,动态质押设立质权的方式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其质权效力应当得以认可。第四部分为监管人对动态质押质权效力的影响。动态质押质权的生效依赖于监管人实际履行监管协议,同时保证质权得以存续并具有对抗效力。第五部分主要是动态质押对抗效力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动态质押的特征使质权人对质物处于间接占有状态,因此实践中极易发生同一财产之上动态质押与其他物权竞存的情形,原则上可依照《民法典(草案三审稿)》第415条以公示时间的先后确立清偿顺序。第六部分是动态质押法律效力的肯定与完善,动态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认可,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三审稿)》第429条动产质权设立的规定后增加“在保证质押价值处于约定的最低价值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置换、提取质押财产,不影响质权设立与存续的有效性”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