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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信托是英美信托法中一种特殊的信托,其与拟制信托共同构成了与明示信托相对的默示信托。我国信托法是移植和本土化的产物,但立法中并没有引进默示信托,引发笔者思考其中原因。拟制信托通常作为一种民事救济的途径得以广泛应用,而回复信托适用情形比较有限,因此获得的研究关注也较拟制信托少,国内对其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然而,回复信托既然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信托类型,就一定有其独特的制度功能,笔者于是以此为起点,对回复信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本文通过对英美回复信托制度全面而系统的介绍,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论证回复信托的可引入性,并重点梳理了回复信托的可植入点,以期为《信托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种思路。本文共由三部分构成: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是对回复信托的概述。文章首先对回复信托作出了基本的界定,但由于英美法效果导向、轻视定义的思维方式,把握回复信托概念的关键在于明晰其法律关系,于是笔者沿着揭示本质、明晰结构两个方向阐述了回复信托法律关系,并随之辅以回复信托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进一步明确了回复信托的内涵和外延。第二章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衡平法下的回复信托制度。回复信托产生于衡平法,具有很深厚的衡平基础,文章从理论基础与法律技术解决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以此为基,进入实体的介绍部分,对回复信托的两大类型——假定回复信托与自动回复信托进行了详细介绍,明确了各自的适用情形,并对各自的特别问题作出了说明。为了研究的完整性,文章接着补充介绍了旨在扩张回复信托适用的新理论,并对其作出了评价。第三章对我国引入回复信托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考虑引入必要性的前提是明确待引入制度的功能,文章对其进行了概括,并从“回复”与“信托”两个维度进行了具体阐述。分析引入必要性还需先厘清我国与回复信托适用情形对应的法律现状,于是文章接着对明示信托失败、明示信托目的完成但仍有财产剩余、无偿性无因交付对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进行了梳理。之后,通过比较以上情形下回复信托与现行法律制度的适用,得出回复信托的优势,并在特定目的捐款余款分配问题上分析合理扩张适用回复信托的好处,揭示回复信托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作用。第四章探讨我国引入回复信托的制度构建。法律移植需要寻找本土基础,文章先阐述了由民法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构成的法律土壤,并指出了引入回复信托的可能障碍,然后探讨具体的法律构建,在重述回复信托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落实到法律条文的修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