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研究——以钟贵琼、张斯新诉马兆龙自助游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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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户外探险活动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旅游爱好者喜欢上一种与众不同的旅游活动—自助游,为的是追寻一种传统旅游所无法比拟的新鲜与刺激。然而,随之产生的是,这种旅游纠纷的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案件审理的复杂程度也在增加。目前,我国的立法关于自助游活动的规范细节尚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援引,且在日常生活中此类案件总是会涌现出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引发许多新的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旅游纠纷案件所占的比例已经逐渐增加,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自助游的组织发起者对参加者是否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该义务又该如何具体界定?仅仅运用传统的侵权原理来判断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畴,界定其承担的责任,能否真正做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自助游在中国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产生的旅游纠纷典型的判例不多,可供参考的经验有限。但是各种类型的旅游侵权案件的大量涌现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本文通过对“钟贵琼、张斯新诉马兆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进行实证分析,详细论述了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自助游的组织发起人究竟有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并结合案例,发现了现行法律中的某些不完善面及该案背后隐藏的有关风险自负原则的理解运用,继而提出了从侵权领域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并辅以风险自负原理来处理类似纠纷的建议,给出了在面对该类案件时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希望能进一步促进自助游有关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发展完善,从而为我国旅游侵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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