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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问题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各地政府在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居家养老成为理想的养老模式,政府通过购买的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的民营化。但是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被忽视,这有违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初衷。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相关含义的界定入手,通过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服务合同等含义进行归纳和界定,得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含义,为文章的论述奠定基础。然后运用文献综述的方法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中老年人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概括论述,明确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运用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界定,明确其行政私法性,进而研究了该合同的公私法律适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二阶段理论”,阐述老年人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的问题。针对当前老年人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提出改进建议,使老年人能够在合理的监护制度下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权益。本文从行政法和合同法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明确当前法律中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现状,运用比较的方法,为老年人指明行政法和合同法上的救济途径,重点结合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分析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中老年人的保护问题,最后针对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协议中老年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服务瑕疵的判断问题,同时通过引入举证责任倒置,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在居家养老服务在全国全面推广的大背景下,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归纳总结,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这一模式为视角展开论述。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针对当前的法规政策最新动向,参照社会学、管理学等非法学资料,结合行政法学理论,以现有法律体系为基础,发现实践中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确定老年人权利、明确救济途径、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等解决问题的建议。最终在此基础上,构建起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其次,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的行政私法性质,主张其侧重私法性质,可以适用私法领域中的合同法理论,借鉴合同法中的第三人利益理论,为老年人在该法律关系中获得独立的请求权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