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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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方面,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了骗取贷款罪,该罪名的设立有效遏制了骗贷行为,更好地维护了金融秩序,并且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调整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条件。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骗取贷款罪在具体适用方面暴露出的问题亟待解决,如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入罪标准的认定等。面对这种情况,本文以司法实案为基础,结合目前理论研究的争议,运用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理论研究法重点探讨了三个问题:第一是担保型“欺骗手段”的认定问题,研究“欺骗手段”的具体认定、贷款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是否能够成为该罪阻却事由和借款人虚构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以及隐瞒担保物无处分权的情形;第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问题,讨论了金融机构的含义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第三是“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说明了计算重大损失的时间结点,明确其含义以及还本付息行为对其认定的影响。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了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案两个方面的建议,以期我国司法实践能够对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更准确,且更好实现对该罪法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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