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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实证检验沪深上市公司所有权集中度和董事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不再将研究视角局限于双重委托代理冲突的定义本身,即上市公司大股东与高管层合谋侵占公司资源而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损害公司价值最大化,而是进一步分析这种多重代理冲突存在的根因。结合代理理论、资源依赖理论、受托责任理论等多重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本文提出了三条主要假设,假设一:所有权集中度和独立董事治理之间存在替代效应,控制性大股东的存在对于独立董事比例产生负向影响;假设二: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对公司绩效产生不利影响,而“一股独大”所有权结构使得大股东之间无法产生有效的相互制衡;假设三: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对2004年至2009年间沪深上市公司中采掘业、房地产、制造业等五类行业的实证回归,我们证实了所有权集中度和董事会构成,主要是独立董事比例之间存在的替代效应(假设一),在目前上市公司所有权高度集中的背景下,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为重要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本文中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的负面影响(假设二)和独立董事对公司绩效起到的积极作用(假设三)也得到了相关实证检验,但是实证检验结果存在不同程度的行业差异。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治理的有效性,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从长远看,我国应通过大力培养法人股股东,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私人投资者等形式,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逐渐稀释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高度集中所有权结构,通过内部治理环境的改善,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提供较好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