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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是值得肯定的制度。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本文试图围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理论、实践、具体对策,探讨这一制度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一些初步思考,希望能为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一些参考。
文章第一部分研究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基本理论。介绍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和本质、基本原则、该制度与综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产生的背景、理论界对该制度的争论以及该制度的法律依据。第二部分研究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实践。介绍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从试点到全面推进大致经历的三个阶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本做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成效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法律不完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范围不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缺少强制执行权;没有建立起切实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部门间职责衔接难;执法人员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需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设置不规范;绩效评价体系缺失。第三部分探讨了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对策。认为在现有体制下必须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专项立法,保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法可依;界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赋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相应的强制执行权;建立切实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组建好执法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设置好工作机构;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机制,实现职责的一致性。同时,笔者认为,要想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必须对现有体制有所突破,变“一元制”的行政处罚体制为“二元制”的行政处罚体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司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