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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违法行为在我国公司经营当中普遍存在,它不仅使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受到破坏,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尤其在上市公司中,其危害程度更为严重。因此,如何有效的规制董事的违法行为成为我国监管者面临的难题。
本文调查分析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2006年至2009年4年间对董事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同时对比英美、德日等国的董事会模式,发现我国公司董事会结构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缺陷,如内部人控制严重、独立董事不能发挥作用等,这也正是我国董事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之一。通过对4年间处罚决定的分析使我们注意到,我国公司董事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假陈述、操纵证券市场与欺诈客户等行为,这说明我国目前对公司董事的监管存在严重不足,其主要问题表现在行政监督不够及时,事后稽查严重滞后,处罚力度不足,以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完善。
由此,本文以对处罚决定分析为基础,针对数据分析的结论,反思目前监管的缺失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失效之处,提出在注重自身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借鉴国内外相关优秀制度,在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处分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提出完善行政监管机制,强化行政责任,提高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加重行政处罚,从责任承担途径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方面完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刑罚的威慑力等构想和建议。希望本文对完善董事责任追究机制,抑制董事违法行为能够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