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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为我国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新罪名。通过修订刑法增加规定这一罪名,进一步严密了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惩处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索贿受贿犯罪,加大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使我国的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衔接,具有积极的意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好评。然而,《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来,本罪司法适用中遇到了一些疑难问题,理论界对一些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尚需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本论文立足于我国刑法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通过梳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与理论,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厘清其犯罪形态及本罪与它罪的界分,对存在的疑难问题、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全文分为六章,近11万字。第一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概述”。全面阐述了我国规制受贿犯罪立法的演进与发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沿革、背景与价值;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区域性公约以及法国、美国、加拿大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简述。第二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鉴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受贿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第一节首先对受贿犯罪的客体进行了概述。通过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受贿犯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第二节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客体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是第一节内容的展开与深化。认为,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以影响力作为权钱交易的媒介,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同样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第三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中,重点对该罪行为方式的核心要素“利用影响力的方式”进行了具体阐述,并对“财物”范围(即贿赂内容)的学术观点进行了述评。第二节中,对“职务行为”与“利用便利条件”的内涵与异同等进行了分析研究。第三节中,探讨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构成要件中的定位,认为它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论述了“不正当利益”的具体含义,认为既包括实体上的不正当利益,也包括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第四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本章共分五节。第一节中,论述了本罪主体虽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仍然属于法定特殊主体。第二节中,对“近亲属”的含义进行了分析,认为本罪中的“近亲属”无需照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中的概念,而应当根据本罪的立法旨意与保护客体,将其范围限定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第三节中,对“关系密切的人”进行了深入讨论。认为这一概念不应在司法实践中被虚置化;阐析了“关系密切”的判断基准与认定范围,并比较了该概念与“特定关系人”的区别,主张废除“特定关系人”这一概念。第四节中,对“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进行了讨论。最后一节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以及增设单位犯罪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五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形态”。着重探讨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未遂形态、共犯形态与罪数形态。第六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分别从罪与非罪的界分、本罪与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诈骗罪的界分等进行了具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