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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事诉讼法》引入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改变了长期以来仅关注执行效率,而忽略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给与了案外人以诉权保障,体现了立法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到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态度转变。但时至今日,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法律和司法解释仍没有系统、统一的规范,立法上的阙如造成实务中的混乱,在诉讼标的、裁判范围、认定标准等问题上,法律还未能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本文选取实务中的案例,拟就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裁判中亟须统一的争议点展开讨论,期能抛砖引玉,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本文第一章重点讨论了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标的的认定。首先对实务中的不同做法进行梳理;其次,从案例、司法裁判和理论的角度分析各种不同的观点;最后,从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司法裁判和既判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界定异议之诉诉讼标的的建议。本文第二章主要讨论了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合同的裁判。本章论述主要围绕两个问题,首先,执行异议之诉中,对于合同问题,法院该不该审、该不该判:其次,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常见的几类合同效力情况进行分析。本文第三章主要讨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资格的认定。首先,明确认定方法及步骤;其次,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属进行讨论:最后,将“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这一抽象概念具体化,讨论实务中常见的案外人所享有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