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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正式实施。由于反垄断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现行反垄断法在很多细节问题上都只能是原则性的指引,亟待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来实现该法的操作性。笔者选取的反垄断法上企业集中的控制权标准问题就是这类问题的典型。我国反垄断法仅规定了“取得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力”应当受到反垄断法规制,但并没有说明何谓“控制权”,怎样的形式可能“取得控制权”,“决定性影响力”又如何定义等问题。导致在该问题上规定过于模糊,无法操作。本文在搜集了大量资料分析后发现,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非常少见,欧盟的立法和判例相对成熟。本文通过比较法、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综合分析了国外已有立法和典型判例,拟借鉴实践经验,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设性建议。由于笔者同时从事证券公司相关工作,对于宏观经济形势、金融投资行业状况等关注较多,为本文写作提供了良好的实证基础。笔者试图将国外理论与中国经济现状相结合,找到相关理论和立法在我国都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对于控制权标准问题作了原则性的定义,即概括什么样的控制权应当受到反垄断法规制,以体现立法的概括性和抽象性。第二部分介绍了取得控制权的集中的主要方式。这一部分主要是各国的实践经验总结。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几种特殊的控制权结构,包括“单独控制与共同控制”,“间接控制”以及“投资基金”问题。这一部分的写作目的在于分析几种可能给执法带来疑难的特殊安排。第四部分是对于寡头垄断市场中无控制权交叉持股问题的分析。本部分是一种前瞻性的理论假设,目的在于填补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第五部分是在上文分析论证基础之上的总结性立法建议。提出了目前立法条文存在的问题和补救措施,给出了具体的条文表述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