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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统治期间,为防止藩王叛乱,在吸取历朝历代经验的基础上,成立宗人府作为专门机构来管理皇族事务。清代皇族包括宗室与觉罗,以清太祖为开端,本支称为宗室,叔伯兄弟之支称为觉罗。根据《大清会典》和《钦定宗人府则例》等史料记载,综合运用法学、历史学的思维和视角对宗人府的司法审判职能进行研究。分析这一职能对维护清朝统治起到了何种作用,同时对宗人府进行清晰定位和深入理解。清代宗人府作为直接受命于皇帝的中央机构,不仅继承了明以前皇族管理机构的行政、经济、教育职能,而且新增设了司法审判职能。这既是清代宗人府机构设置的一大变化,也是宗人府相较于前朝皇族管理机构而言地位更高的原因。此外,《钦定宗人府则例》的颁行,使宗室觉罗的相关立法由清初制定宗族内部家族法,逐渐发展演变为颁行专门性法律法规。清朝在宗室觉罗案件的处理上,形成了以《钦定宗人府则例》为主,《大清律例》为辅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些法律使宗室觉罗的管理逐渐制度化和成熟化,但清末出台的《宗室觉罗诉讼章程》则因破坏传统法律观念而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自顺治年间以来,有关宗室觉罗的案件都统一交宗人府,由宗人府主稿或陪同户部、刑部一同审理。宗人府的审理类型包括:有关宗室觉罗的户婚田土、人命斗殴及与其身份相关的特殊案件。只要当事人一方为宗室或觉罗,都由宗人府统一进行审理。宗人府在宗室觉罗的呈控方面,仅受理由宗室觉罗呈控民人或旗人的犯罪。宗人府若发现宗室觉罗不干己事却进行呈控,则将照例进行责罚。不仅如此,宗人府对宗室觉罗妇女的呈控,也进行了相应限制,除忤逆案件外均不受理。这样既与民人、普通旗人相区分,维护了宗室觉罗的身份地位,又通过法律规定限制宗室觉罗的特权,使他们安分守己。清代宗室觉罗除享有“八议”特权外,还享有折成罚银和折合圈禁的特殊优待。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当需要维护儒家纲常伦理和皇家颜面时,宗人府或皇帝会给予量刑上的减轻;而当发生宗室觉罗危害国体的案件时,则由皇帝直接下旨判处极刑。通过对宗室觉罗案件的特殊量刑进行归纳总结,使得案件处理有迹可循。另外,宗人府司法审判的监督不仅通过皇帝的裁断、还有官员间的相互监督及连坐制度,但其中皇帝的最高司法权有时会越过司法程序,主导案件的走向。通过对宗人府司法审判职能的深入研究,不仅可以发现清代律例编纂的多样性及司法程序的完备性,而且从中发现了清代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即满汉法律适用中的冲突。相同类型的案件因依据的法律不同,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此外,清代司法制度逐渐“去民族化”的趋势,也启示我们:现如今无论是少数民族政策的制定,亦或是司法制度的完善,都应该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大背景下,进行“因地制宜”的变通,并遵循适度原则。总的来说,宗人府的司法审判职能在保障宗室觉罗地位的同时,又将其限制在国家法制允许的范围内。清朝统治者通过制定法律完善国家法制,并不断缩小满汉两个族群法律上的差别对待,以此更好的维护以皇权为中心、多民族共同发展的清朝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