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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是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涉及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方面。法的溯及力不仅涉及法律变动时界定新旧法律效力范围,以正确适用法律、定纷止争,更重要的是关乎法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的实现。研究法的溯及力问题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或许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法的溯及力的理论检视与历史溯源。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是否可适用于它生效以前所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与行为,并对这些事件与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力。除此之外,理论检视法的溯及力,无法回避对该理论历史源流的分析与把脉。换言之,必须从历史角度探究法的溯及力在古今中外法律思想史上的发展脉络,以便于更加全面地审视溯及力理论。中国与西方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有着截然相反的传统,秉持不同的原则:一方面,中国历史上一贯主张法溯及既往;另一方面,西方则秉持着法不溯及既往的理念,这种差别源于东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追求上的巨大差异。在法不溯及既往已成为各国法律奉行的原则的背景下,需要从源头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建设本民族的私法文化、权利文化、法治文化,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植入中国法律,成为法律的一种精神从而创造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第二,法的溯及力正向的一般适用分析,即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法的溯及力理论的历史源流了解之后,得知该理论核心的问题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因此,必须对此问题进行专章研究。分析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论基础、价值、适用范围以及位阶。现代法治发展至今,法的安定性以及信赖保护逐渐的成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坚实理论基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因其维护秩序、促进平等、保障自由和人权的价值,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贯穿法律运行的始终,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既是一项实体法原则,同时也是一项程序法原则。因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当具有宪法位阶,是宪法原则、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相结合之总体性原则。第三,法的溯及力的反向特殊适用分析,即法溯及既往。尽管现代法治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为核心原则,但也不能够排除该项原则的例外使用。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一定的关注。笔者认为,法溯及既往与否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立法政策考量的问题,决定法可否溯及既往的权力应由立法机关来行使。而此类例外情形应当明确法溯及既往的界限,即原则的具体化,应区分不同部门法分别确定。刑法的溯及既往原则是对犯罪人有利原则;行政法和经济法中往往采取许可“不利”溯及既往,此种选择或许考虑到重大公共利益,修补法律的漏洞与瑕疵。第四,溯及力理论影响因素分析。任何一种成熟的理论,内部都会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理论张力,溯及力理论也不例外。剖析该理论的三对内在张力,有助于理清法是否具有溯及力,在何种情况下具有溯及力,至关重要。依托于前三部分的研究,尝试给出溯及力理论自身的三对张力,即权利保障与权力实现之间的张力,法安定性与发展性之间的张力,以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张力。笔者认为,如果一国在理念与制度设计方面偏重于权利保障、法的安定性和程序正义,那么该国在很大程度上会倾向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相反,如果一国在理念与制度设计方面偏重于权力实现、法的发展性和实体正义,那么该国在很大程度上会更多地诉诸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