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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既具有一定的商标性,又具有一定的专利性,因而在侵权判断时出现两条不同的道路:采用商标模式进行保护或者采用专利模式进行保护,这导致了混淆原则与创新原则之争。不同的判断原则会要求不同的判断主体、判断前提、判断方法。因为外观设计的尴尬地位,最终笔者采取折中道路。第一部分研究了外观设计的基本理论。介绍了其概念、特征和保护范围以及侵犯外观设计的四种形式。保护范围可以随着判断主体、判断前提、判断方法的改变而改变。该部分还讨论了外观设计与商标、专利以及实用新型的不同、外观设计重点保护其本身,而商标重点保护商誉。外观设计是外在,起装饰性作用;专利、实用新型为内在,通过内在技术思想发挥作用。第二部分研究了混淆原则与创新原则的选择与冲突。混淆原则目的在于避免使消费者产生混同,创新原则强调该外观设计有创造性。我国采用混淆原则。当前混淆原则有以下缺陷:与专利法的立法价值不符,外观设计并非为区别产品来源,对缺乏混淆基础的外观设计难以提供全面保护,混淆标准具有较强主观性、随意性。创新原则有以下优势:不会扩大在先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符合世界各国通行做法,有利于鼓励创新,弥补混淆原则可能会出现的漏洞。但是创新原则也有缺陷:外观设计对创新原则的适用性不强,外观设计并不都是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不利于授权标准与侵权标准的统一,没有成熟的制度环境。第三部分对判断主体标准进行研究。混淆原则要求判断主体为一般消费者,创新原则要求为普通设计人员。我国目前采用一般消费者标准,一般消费者并不是现实中的实际消费者,而是法律拟制的消费者。当前一般消费者标准存在与创新价值冲突、具有不确定性、现有设计提升空间不大等缺陷。第四部分对判定前提进行研究。混淆原则要求以产品种类相同或相类似为前提,创新原则要求突破该前提。当前以产品同种为前提有以下问题:产品分类与社会实际不符,用途标准不统一,忽视外观设计的独立价值。第五部分对判断方法标准进行研究。我国采取在视觉感受基础上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法,同时“要部判断”方法起补充作用。后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确权程序中废除了要部判断方法。混淆原则要求整体判断,创新原则要求要部判断。当前判断方法存在以下问题:产品创新空间缩小、局部改变可以逃避侵权、保护范围难以确定、部分外观得不到国际保护。第六部分提出建议。在判断原则上,不应废除当前“整体保护模式”而采取“创新保护模式”,应在坚持混淆原则的前提下对部分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在判断主体上,应该适当提高一般消费者门槛,同时依据消费领域的不同对消费者能力进行分类。在判断前提上,应该在坚持以当前将产品类别相同或相近似为前提的同时虚化产品类别。在判断方法上,应当在不改变现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的前提下,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