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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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商品交易越加频繁,社会需要越来越多的资本投入,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愈加凸显,知识产权在社会财富中的比重也日益提高。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最贴近生活的知识产权类型,其在知识产权中所占的份额也是最多的,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它的担保价值也就成为了各国法律亟待解决的难题。上世纪末,著作权质权在日本、欧美等国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逐渐成为重要的融资手段,各国著作权法大都对著作权质押做了详细的规定,相关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我国于1995年在《担保法》中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著作权可以质押,可谓顺应了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由于一方面,国内物权立法基础薄弱,著作权立法与研究相对滞后:另一方面,著作权质权相对其他担保物权而言,历史短,属新类型,国外可借鉴的经验较少。我国《担保法》有关著作权质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化,著作权法也未对其作进一步的细化处理,导致实务中以著作权质押的实例几近空白。著作权质权制度理论研究不足、立法相对落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是造成我国著作权质权制度未能得到足够重视的重要原因。著作权的利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著作权利用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传播者的利益和使用者的利益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真正实现著作权法的目的和理念。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作为一项担保物权制度,我国设立著作权质押制度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著作权的效用,做到“物尽其用”。著作权所隐含的巨大的价值性决定了著作权在未来的经济活动中必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更有效的体现著作权的这种价值性,体现“物尽其用”这一原则,建立健全著作权质押制度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著作权的质押作为现代经济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为中国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融资渠道,对融资法律关系进行了重新的梳理,排除了些法律上的障碍。及时的开展著作权的质押工作,既有效的配合了我国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和建设创新型社会主义国家的战略决策,同时,又可以有效的扶持科技类企业的健康迅速成长,也可以进一步拓宽银行的信贷渠道,降低信贷风险。因此,开展著作权的质押工作,对国家、企业、银行还有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正面意义。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著作权的质押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具体实践的操作上都还很不完善,因此著作权的质押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并不是非常的顺利。本文首先对著作权的质押制度做了一个简要的概述。从著作权质押的基本概念谈起,理清著作权质押的具体内容,并从历史的角度看从质押制度到著作权质押制度的逐步演进,我国著作权质押制度的立法,从我国古代的关于“质”的规定到最新《物权法》的颁布,直到最近《著作权法》的修订,我国著作权质押制度的发展历程。其次,着重从理论层面对著作权质押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分析。具体分析著作权质押的特点、性质、标的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等一系列的内容,从理论上分析著作权质押制度立法的基本价值和功能,分析著作权质押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在实践中的价值功能。最后,从著作权质押立法层面和实施层面两个方面具体分析我国目前著作权质押制度的现状,通过分析指出我国目前著作权质押在相关法律法规现状还有实际中具体操作制度上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包括法律因素、技术因素和制度因素等,面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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