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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确定了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离婚诉讼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产结构的变化,夫妻共同财产中出现了大量的股票期权等非实体财产,并且此类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趋于增长,导致夫妻财产分割出现诸多新问题。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重要雇员等激励对象在未来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期待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婚姻一方当事人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公司授予的一定的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为离婚后,那么只有当该股票期权转化为满足《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的分割财产利益的“确定性”标准时,夫妻双方才能要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虽然我国法院已经将股票期权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但仅限于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已行权的进行分割,婚后行权部分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存在争议。事实上婚后行权部分如果是在婚内取得,则无论从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制原则还是从股票期权的财产利益性质分析,都应当将股票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目前,我国涉及股票期权的离婚案件还存在股票期权数量难以确定,收益计算不公平,分割方式单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之间存在冲突和期权人妨碍股票期权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域外离婚诉讼中存在成熟的股票期权分割制度规则,法国司法明确肯定期待权利益,德国司法确认财产增加额共同制及供养补偿制,美国司法明确股票期权分割计算方式,这些都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当不断结合实务现状完善股票期权分割的法律制度,统一合理的股票期权归属界定标准,建立完善的股票期权评估体系,创新股票期权的分割方式,协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冲突,完善股票期权分割救济制度,从而解决股票期权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