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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跨国流动均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增长。生产要素跨国流动日益自由方便使得企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完成。而且,随着各种贸易壁垒受到压制或取消,有许多不公平竞争行为正悄然进入贸易领域,使得贸易规则与竞争规则联系的越来越紧密。在这些变化了的经济新形势下,以致力于国内市场为规范对象的各国竞争规则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各国在竞争规则的制定、实施方面发生法律冲突的地方也会越来越多。为了避免或消除这些法律冲突,国际社会采取了各种方式以达到竞争规则的国际协调。相比较而言,以签订双边协定和区域性协定的形式进行竞争规则国际协调的,其协定内容大多数为专门性的,即仅从竞争规则的角度出发,很少考虑贸易规则。而以签订多边条约为途径的,则多结合了贸易规则。本文在分析了贸易规则与竞争规则的特征、内容及其联系与区别等方面;比较了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和多边条约三种模式的优劣之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要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竞争规则的国际协调不能不考虑贸易规则。应该发挥竞争规则和贸易规则的互补作用,避免或减少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因而,竞争规则的国际协调必然要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进行。而就目前来说,在WTO体制中实现竞争规则的国际协调是其最终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