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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审查方式是民事立案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的方法。虽然只是民事立案制度中的一个环节,但是实行不同的民事立案审查方式对具体案件是否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有很大影响。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事立案审查方式不仅会影响到整个民事诉讼,而且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价值取向。本文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将现今各国实行的民事立案审查方式分为形式审查模式和混合审查模式、书记官审查模式和专业法官审查模式,并对形式审查模式和混合审查模式所体现的价值和发挥的功能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我国实行的混合审查模式不仅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而且在其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弊端。理论误区包括对民事诉讼基本构件的误识、对民事诉权内涵的误识以及对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之间关系的误识;实践弊端包括立案审查成为法院回避案件的借口、造成被告权利救济的缺位和司法资源的重复投入。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民事立案审查方式进行改革。由于学者们提出了迥然不同的改革方案,笔者对我国现有的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民事立案改革方案进行了评析,力求客观地探讨其积极意义和可能引发的冲突。任何制度的改革首先要确立指导理念,在指导理念的指导下改革才不会盲目而没有方向,民事立案审查方式的改革也不例外。我国民事立案审查方式的改革必须以实现民事诉讼目的为宗旨,以诉讼原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为原则,以域外考察和中国国情相结合为方法。在上述指导理念的指导下,笔者对进行民事立案审查方式改革必须着重关注的四个关系进行了分析,包括原告的诉权、被告的防御性权利和审判权的科学定位与博弈、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与司法解决纠纷有限性间的关系、司法资源有效利用与保护诉权之间关系的平衡、独立的诉讼阶段和整个诉讼程序的协调与配合。基于对上述四个关系的分析,笔者提出在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方案是可行的,但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配套制度的改革。配套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建立滥诉预防惩戒机制、明确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司法独立,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