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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是法官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利益关系比较、权衡,取舍并最终选择出需要保护的更重要的利益,舍弃不太重要的利益作出裁判结果的司法裁判方法。其宏观上还包括司法政策、司法理念等。其意义在于“活法”、衡平与和谐三个层次。利益衡量的方法从主观认识领域入手,深入到法的精神实体,探询裁判正当性,将法律应然与实然紧密相连,使司法裁判走向价值判断领域而使“法”变为了“活法”。其衡平意义在于裁判正义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关系更趋合理化,还在于司法裁判中整体的衡平观念,衡平的最高境界是“道常无为,而不不为”,“大象无形,隐遁无名”。利益衡量的和谐意义是努力实现多种价值目标,确保相互交叉、重叠的利益之间的均衡与适度。其理论基础是人文主义、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利益衡量不是期望永恒地解决利益之间的冲突,而是使冲突之间保持合理的距离,谋求冲突中发展,实现普遍正义下的个别正义。司法裁判利益的位序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对立关系,始终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的意义。两者的矛盾和冲突是表面的,其内质上并不矛盾,而是统一而可协调的。公共利益的泛化并不是公共利益本身的问题,是借其名义的问题。两者的协调就是要避免非此即彼的绝对化,坚持平等保护、相对保护。同时,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区分和界定两者的边界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程序上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主体民主参与机制。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原则有五项:统筹兼顾原则;轻重权衡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最小损害原则;优势替代原则。统筹兼顾不仅要兼顾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还要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考量逻辑、历史、习惯、情理等因素。轻重权衡不完全受序位的约束,是要在特定情境下根据现时评定的利益位阶做出判断,轻重权衡亦要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利益最大化要求法官要在回应当事人诉请、服从法律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间三者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实现维权、秩序以及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最小损害原则是指利益的舍弃应做到目的和手段的妥当性,以最小损害的方式进行。优势替代是要使新的利益关系优于现存关系。利益衡量的实现路径是“多中选优”。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范围,可以分为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利益衡量范围,利益衡量的适用情形有一般适用和特殊适用。特殊适用包括法律直接赋予了自由裁量权、法律规范含义模糊与不确定、规范之间相互冲突以及法律规范有意规避与完全空白五种情形。利益衡量的适用边界分为法内边界与法外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