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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已经步入小康社会,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社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普遍,如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环境问题,社会公共利益问题越来越突出,受到理论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在现代社会如何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将是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纵观国外各国惯例,这些问题都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而我国检察机关只有在民事裁判已经发生效力以后,对于出现错误的生效裁判以审判监督的方式提起抗诉,因而对上述问题并没有起诉权。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某些地区的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有资产利益,遏制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确实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并且胜诉,在结果上实现了实体正义。为何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会有所冲突?主要在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法律跟不上现代经济发展的速度,许多新型问题游离在法律之外。对此的解决之道就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学习国外先进经验,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起诉的权利,一方面可以更好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权,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给予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从概念和特征入手,结合学界的理论争议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国外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的考察,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制度,为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提供了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司法运行的反思,揭示了我国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诉讼时遇到的问题及其成因,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建设该制度十分必要。第四部分,对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的建构。该部分论述了检察机关民事起诉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案件范围和几个具体的程序性问题,如可否反诉,调解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