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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已成为重要课题。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治理环境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我国近几年的环境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围绕自然人是否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展开了多次争论,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在深入剖析各方争议焦点,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基本理论,总结我国部分地方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和美日印及台湾地区的立法启示,笔者认为,赋予自然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