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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从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两者的概念着手,学习并借鉴境内外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黑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从而得出本文所主张的黑社会组织的概念。除此之外,分别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概念与理论概念,并总结出本文所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同时,又进一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相关犯罪组织的界限所在。第二章主要探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未完成形态。一方面评析刑法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并对其中争议的问题予以解读,进而阐述文章观点;另一方面就本罪中的组织行为、领导行为、参加行为这三种行为的未完成形态分别进行认定,并阐述相应理由。第三章主要探讨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认定。一方面围绕本罪主体的国籍问题与境外黑社会组织认定依据这两方面展开深入分析,进而得出文章所持观点,并论述其理由;另一方面针对入“境”与“发展”所应具备的含义进行阐述,阐明文章观点。第四章主要探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体与“保护伞”主体范围的关系。本章对本罪的主体与“保护伞”分别进行认定,并就其范围问题进行探讨,论述文章观点及理由,从而进一步得出两者之间的等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