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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我们的日常生活变得非富多彩,我们在享受它带来的巨大便利的同时,网络纠纷也悄然而至,其中网络购物平台侵权纠纷尤为居多。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网络购物平台侵权纠纷的解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网络发展千变万化,有限的文字并不能解决无限的纠纷,因此对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承担连带的研究就变得十分重要。但由于法条规定的并不细致,司法实务中对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仍有困难,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对于“通知”如何认定;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对“知道”如何认定;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对“必要措施”如何认定。面对这些难题,我们可以在尊重法条规定的前提下,对这些模糊的规定进一步解释,可以要求“通知”要具备一定的要素才有效;“知道”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理解为“明知”和“有理由知道”;“必要措施”要明确它的必要性和限度。通过对这些概念的进一步解释,对我们在认定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