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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是解决当代商事纠纷的重要方法之一。与仲裁和诉讼解决商事纠纷相比,调解具有在第三人协助下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无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决纠纷以及自愿履行等优势和特点。据此,它不但具有仲裁与诉讼妥善解决商事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而且还具有稳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本文共六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的基本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除导论外,其余章节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第2章)为商事调解的概念和特征。本部分主要介绍商事调解的概念及特征,以及商事调解的原则和方法。
关于商事调解的概念,本文从商事的概念、世界各主要调解机构或调解规则有关调解的规定入于,诠释并定义出调解的概念为:
“商事调解是友好/和谐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方法,是平等主体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将其有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常设调解/仲裁机构或自然人),在第三方的主持及帮助下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具有民商事契约性质的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非法律争议解决方法。”
从商事调解的上述概念,引伸出商事调解的特征及原则。笔者认为,首先,商事调解作为非诉讼解决争议方法(ADR)的一种,其本身具有合意契约的性质,即在调解的启动、调解程序的进行以及所达成调解协议的执行上,与商事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有着相似的特征。一般情况下,商事调解需要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而达成的调解协议也需要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履行,并且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其次,正是因为商事调解具有的这种性质,其程序是自主灵活的,其目的是实现争议各方的共赢。同时,由于其所具有的以上特征,商事调解有利于公平高效地解决商事争议,并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部分(第3至第4章)为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发展。本部分详细叙述了中国商事调解制度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并从中指出,文化与社会价值观念在商事调解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中国特有的儒家文化为调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社会与文化基础。
同时,该部分内容指出,在新中国成立后,对调解制度的重视得到了延续,并且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对商事调解制度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使得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以机构调解为主要方式。并且,我国对商事调解进行了创造性应用,使其与诉讼和仲裁制度相结合。这种结合同样与中国的调解理念和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事实上,笔者认为,中国的文化特点是调解能够作为“东方之花”起源于中国的根本原因。调解一直是中国古代、近现代以及建国后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调解更是备受重视,成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首选。调解之花之所以在中国大地上盛开不衰既渊源于中国古代“以礼治国”、“以德治国”的政治理念,以“和为贵”的处世理念和传统文化,也渊源于现代中国承袭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息诉止讼让人民安居乐业的价值取向。
第三部分(第五章)为中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商事调解的比较研究。本部分就英美法系国家商事调解的理论与实践作了介绍,并指出了中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商事调解制度的相互影响与促进。
英美法系国家对调解解决商事争议的大力推进起源于上个世纪以美国和英国为首发起的大规模的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美国是多元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发源地。作为多元解决民商事争议方法(ADR)的一种,商事调解在美国和英国的发展目前更甚于中国的一点是:英美两国的法院对某些类型的争议可以强制进行调解;英国对于在调解过程中不积极努力不作为的一方当事人,将课以承担诉讼费用的惩罚。所有这些,都与中国强调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更进一步。
第四部分为本文的结论。本文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
首先,商事调解的发展在中国已不局限于纯粹商事的概念,而是大民商合一的概念,因此商事调解事实上包括有关财产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内。就商事调解的主体而言,也不应只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应涉及到投资条约项下的争端,从而将有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列为商事调解的重要发展方向。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国外投资、电子商务和域名争议,都应该成为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领域。
其次,我国在商事调解方面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还认为中国的商事调解制度有待法规化、规范化,指出了制定我国商事调解法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并简单提及了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