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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民可支配财富量增加,高净值人群大量出现。人们考虑自身财产的安全传承问题时,不再满足于传统的继承方式,而更加关心财产的增值、避税,以及后代人生活保障等问题。相较而言,遗嘱信托制度能满足人们多样化的财富传承需求,具有遗嘱等继承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除此之外,其还能够实现财富的隔代继承,在遗产继承时也能更大程度体现委托人的意愿,有效避免财产纷争。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我国现行《信托法》侧重对商业信托的规制,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极少,未将该制度存在的特殊性予以区别对待。另一方面,该法关于信托受托人的规定也存在诸多不足。在遗嘱信托制度中,受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当事人,担负实现委托人意愿和保护受益人利益的使命,关乎遗嘱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对遗嘱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研究显得格外重要。针对我国《信托法》在遗嘱信托及其受托人方面存在的不足,本文参考国外相关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应明确遗嘱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完善受托人委托权规定、细化受托人审慎投资义务的规定、引入申请法院选任模式的受托人选任规则、完善受托人不当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规定以及增设受托人监督机制的建议,以期对未来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制度的构建有所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