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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责任理论,其本身对个人正义的追求是其价值所在。由于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因此,该理论在具有对人性关怀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使得该理论本身的判断标准具有了不确定性,这与作为法律防线的刑法所追求的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相矛盾。无论是在学术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里,都有学者想要寻找一种缓和的方式来协调这种个体特殊性所要求的正义和社会保护所要求的稳定的冲突,然而,妥协的结果往往是期待可能性理论被发现无法找到适用的空间而被各国刑法所冷落。另外,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根据每个人选择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责任的,属于一种主观化的归责,而现代社会的发展逐渐向归责的客观化和社会化演进,由此,二者必然产生相斥。再将期待可能性作为规范责任论的核心从而认为其为判断的标准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以上原因导致了期待可能性理论日薄西山。同时,我国已经有比较完整而行之有效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不是大陆法系,不是英美法系,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我国在一定范畴之内也有类似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内容,忽视或者无视这部分内容而生硬地植入期待可能性势必造成不必要的重复与冲突。因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期待可能性理论本身以及其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关系,表明在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对期待可能性理论本土化问题的否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