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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制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理念。作为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大职权之一的监督权,能否在公司组织机构之间适当配置和协调,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关系公司治理是否有效和革新成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上市公司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典范,较一般公司支配更多的社会经济资源,公司的支配权更多、更集中地掌握在公司经营者手中,过分的集中致使权力滥用的机会增加,不仅给公司的股东,而且给公司和社会带来损失的风险也更大。为此,各国在公司立法中均设计了公司的监督制衡制度,逐渐形成了符合各自国情的、具有各自特点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我国的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是一个极其突出问题,致使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希望借此增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力度。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而正式规定了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双重监督模式。本文以新《公司法》的颁行为背景,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研究,力图通过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基本理论的阐释和外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比较研究,来分析和评价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提出了完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协调二者关系的一些构想,以期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和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这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