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竞业禁止义务之判定

来源 :中国商界(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anzhiming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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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指公司中知悉或者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其任职期间不能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本文用了四部分对约定竞业禁止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两则典型的案例,即“高管”竞业限制案和公司未付竞业禁止补偿案,引发几点思考——我国竞业禁止法律依据存有缺失及冲突和《劳动合同法》缺乏对于竞业禁止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标准。第二部分分析竞业禁止义务判定的关键性大前提——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这部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分析竞业禁止协议的基础,包括代理成本理论,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合理限制竞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代理成本理论是竞业禁止协议的经济学基础,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学基础,合理限制竞争原则是竞业禁止协议的重要理论基础。其次分析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要件,包括竞业禁止的目的、适用对象、适用期限、适用地域及经济补偿金,并详细地分析了各个要件的合理标准。只有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要件合理、合法、不违背公共利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消灭后才有可能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第三部分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判定的具体问题。这部分把离职原因分为几种情况,分别分析各个情况下劳动者竞业禁止义务问题。离职原因包括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解雇,合同期限届满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首先,辞职又分为自愿辞职和被迫辞职。自愿辞职时,劳动者当然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被迫辞职时,劳动者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其次,解雇可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和违法解雇等。笔者认为除了非过错性辞退,劳动者都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非过错性辞退时,劳动者是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时,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再次,合同期满是最正常的劳动关系终止方式,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不受影响,需要继续承担。最后,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并或分立,终止或解散和改行或转业,在此种情况下,坚持的原则是用人单位是否有可保的利益或者可保的需要。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权利义务由继受单位承受,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不受影响;终止、解散、改行或转业时,因利益主体不复存在或者没有可保的利益,劳动者不需继续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第四部分法律责任承担后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判定问题。首先,论述了各方主体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论述了劳动者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归入责任等。其次,阐述了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与违约金的关系。笔者认为,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但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重大利益或者双方有明确约定时,劳动者应当继续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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