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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法治化的过程中,车船税的法律渊源由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已在我国开始实施。然而,车船税法中依然存在不少法律问题,特别是有关乘用车的车船税法律问题尤为突出。本文将以乘用车为重点,围绕乘用车车船税法律问题展开论述。本文的写作思路是,从制度概念入手为全文的展开提供写作背景,接着对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与分析,介绍国外相关法律制度为完善制度提供借鉴之处,最终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从总体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乘用车的车船税法律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内容:介绍了车船税是指,以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对其拥有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讲述了乘用车是指载客人数在9人(含)以下的汽车,车船税法中对其采取按照排气量分档计税;与此同时,在本部分内容中也对,乘用车、车船税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介绍。写作该部分的目的在于,为下文法律问题的展开以及制度完善建议的提出做铺垫。第二部分:乘用车的车船税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本部分主要内容:法律规则中,混淆了“排气量”与“排放量”的概念关系,反映出立法上的漏洞。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有关小排量乘用车的标准不衔接,这将损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收车船税违背了财产税应当按价值计税的原则。从税收效率的原则看,价值悬殊的内外资品牌之间计征相同的车船税,不利于国内汽车行业的发展;立法者认为按对乘用车按价值征税将有损税收行政效率,这一论点值得商榷。从税收公平的原则看,相同价值乘用车会因排气量不同计征不同车船税;拥有相同排气量而使用频率不同的乘用车计征相同的税;对公车及电动车实行税收减免而普通私车不减免,这些规则实质上有违税收公平原则。本部分的论述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分析,主要是为后文的完善指明地方。第三部分:国外乘用车的车船税法律制度借鉴。本部分主要内容:对于汽车保有环节的计税依据,介绍了美国按车辆价值的递减逐年降低车船税;英国主要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俄罗斯按车型、功率不同分别征税;印度与巴西按照市场价值征税。对于税收减免规则,各国鲜有对公车的税收减免,其他税收减免规则也是严格限制。本部分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介绍国外有关保有乘用车环节税收法律制度,是为完善我国相应法律制度提供制度借鉴。第四部分:我国乘用车车船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本部分主要完善建议:乘用车车船税立法应当区分“排气量”与“排放量”;统一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法律规则中有关小排量车的标准;对于乘用车主要应当按照财产价值计税;将车船税“节能环保”的责任改由燃油税来承担;减少公车免税的范围、细化节能车的法律规则。本部分是基于前文法律制度介绍、法律问题论述及国外法律制度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车船税法律制度中有关乘用车的法律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