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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是我国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结合点。经济体制模式决定价格体制改革模式,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价格体制改革。而整个价格体制改革的核心又在于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实现价格机制的转换,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价格形成机制中的定价权和价格管理问题:一是不同经济体制下的价格形成问题。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价格形成机制是计划价格形成机制,商品的定价权集中在政府部门手中;价格形成主要是按生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来确认;价格管理是以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为主。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价格形成机制是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商品的定价权掌握在企业等市场主体手中;价格形成以成本和供求关系为基础;价格管理则变成制定相应的竞争法则,保证市场主体公平的参与竞争。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兼具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机制的优点。二是法律视阈下定价权问题。《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定价是主要形式,同时又赋予工商企业对议购议销的商品和工业小商品一定的定价权限。价格形式为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价格管理条例》突破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以国家定价为主”的模式,把市场机制引入价格形成机制,首次确立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价格形式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价格法》围绕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个核心,形成了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其中市场调节价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居主导地位。三是价格管理体制问题。无论实行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价格形成机制总是在一定的价格管理体制下存在,而价格管理体制又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并与之相适应。价格形成机制与价格管理体制统一于价格机制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