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背景下,传统行业利用平台技术将企业价值创造的各个环节与网络深度融合,新型用工模式的产生促使劳动关系复杂程度加剧,对劳动法的适用带来更多问题和挑战。零工经济便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经济模式,一般指人们可依照自身兴趣与技能,通过第三方平台,灵活地选择工作机会获得收入来源的经济模式。零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技术进步、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就业观念改变等多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但就其本质而言零工经济仍是劳动关系非典型化演变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在典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平台”的介入导致的劳动用工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与劳务派遣、外包、代理等非典型用工具有相似性,同样面临着现行劳动法制环境下相关劳动保护不完善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零工经济劳动权保护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上,零工经济从业人员是作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而享有从工资、到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解雇保护等法定劳动权还是仅仅将零工经济从业人员看作独立承包商,任由市场的自发调节,亦或是将其看作介于劳动者和独立承包商之间的群体,为零工经济从业人员在劳动法上新设主体分类并予以专属的劳动保护?Uber、Taskrabbit以及类型众多的平台公司,都将其自身定位为与零工经济从业人员之间地位平等的数字代理商,仅仅起到连接独立承包商和消费者的作用。而从众包和APP供需匹配两种典型零工经济企业用工模式看,平台在用户注册、工资设置、路线指引、评价机制等方面主导着供需双方的契约规则,发挥着一定的雇主功能,故“平台+个人”的用工模式并非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应当坚持劳动法社会化的保护原则,保护零工经济从业者必要的劳动权。零工经济的优势在于其对劳动用工的弹性调节作用,可促进劳动力供需结合的有效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满足从业人员灵活多样的工作需求。但劳资双方博弈过程中,大量的零工经济从业者也面临着基本劳动权益保护缺失、工作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零工经济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问题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其他国家法律层面的探索如美国对雇员和独立承包商区分的研究及Uber案件中劳动关系认定灵活化的发展、日本在非典型用工保护中发展起来的契约劳动理论以及意大利劳动法上准劳动者主体身份的设置等对我国零工经济从业人员劳动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试图提出一个不同于雇员及独立承包人身份认定的思路来解决因零工经济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从劳动关系认定出发但不只停留在对雇员和独立承包商认定的讨论上,分析平台工作所涉及的多边合同关系,借鉴契约劳动的理论着眼于平台运行过程中雇主职能的发挥以灵活而连贯的方式分配雇主责任。具体措施方面,应当结合我国劳动法运行环境,司法实践先行,适度放宽非典型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立法层面应当以平台雇主功能的发挥为标准划分平台的种类,采用“授权立法”和“例外规定”的立法规制技术对与零工经济从业者密切相关劳动权益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