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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嫌。但是倘若某人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在他人依法获得商标注册之后继续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与善意的在后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即在先使用人通过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行为产生的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保护,这是商标法领域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本文探究了在目前我国采取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前提下,对商标在先使用人利益给予保护的理论依据,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并指出正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各法院不同做法的产生,造成在这一问题上的司法混乱。文章最后建议着手修改相关立法,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本文主要采取了历史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进行写作。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探究了对在先使用人利益进行保护的理论基础。在采取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国家,在先使用人可以基于其使用行为而获得商标权,因此对其进行保护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但是我国采取的是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因此对在先使用人利益进行保护的理论依据就稍显繁琐。笔者认为由于在先使用人通过实际使用使其商标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本质功能,且使得该商标上凝结了使用人的良好的商业信誉,故使用人对其商标产生了合法的利益,这种利益应当受到保护。第二章分析了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通过对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的分析发现,除驰名商标外,我国对在先使用人利益的保护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而正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不同态度,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第三章讨论了世界各国及地区不同的立法模式。通过分析比较各国和地区对在先使用人利益保护的不同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指出我国应该在坚持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基础上,对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这一模式。第四章探讨了我国商标在先使用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本部分为本文的核心和重点。本部分首先通过引用国内外相关判例及法理分析得出构成在先使用需要满足的七个条件:使用在先、实际使用、持续使用、合法使用、善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使用需达到一定知名度。然后明确了对在先使用人利益保护的内容,即在先使用可以成立不侵权抗辩事由并可以在原有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同时指出应当对在先使用人的利益进行限制:附加适当标识以防止混淆,并且不得将该商标单独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提出了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