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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是指商业银行依照一定的程序停止经营、清理债权、清偿债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法人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过程。其核心特征表现为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终止。按照商业银行在市场退出中的意愿差异,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型市场退出,另一类是强制型市场退出。前者主要基于银行并购;后者则是指商业银行被金融监管当局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宣告破产。银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与普通企业相比有所不同;为稳定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债务问题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关键。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实施,客观上要求有缜密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保证金融安全与增进金融发展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双重目标。 商业银行自愿退出市场几乎都是通过并购进行的,但中外银行业并购在并购目的、并购策略、政府作用、产权划转方式、并购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针对我国立法与实践中的不足,应当健全银行并购法律制度,规范竞争主体和政府行为,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我国银行业并购向混合并购、国际并购、强强并购等高层次发展。商业银行强制型市场退出具体包括撤销和破产两种方式;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强制型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同样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健全商业银行撤销和破产法律制度,完善有问题银行的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完善商业银行监管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并积极为中小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