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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和人民对于农村土地的开发与利用越加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益增加。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一种特有方式,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吴某彬等三人诉乌泥塘小组、吴某记等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主案例,简称“吴某彬案”)、“吴某年等八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辅助案例)、“张某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辅助案例)就是三起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通过对比三个案例以及“吴某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情况,可知,“吴某彬案”共存在四个争议焦点,包括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山林承包合同》无效、《山林承包合同》是否对全体村民有效、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被告返还涉案山林的承包经营权以及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首先,本案中,《山林承包合同》签订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主张《山林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其次,原告并未同意将自身享有的山林承包经营权交由乌泥塘村小组统一管护,故乌泥塘村小组无权处置原告的山林承包经营权。再次,诉讼期间原告原始取得的山林承包经营权虽然已经到期,但根据我国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方针,在发包方未经法定程序收回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顺延,故原告依然对涉案山林拥有承包经营权,被告吴某记应当返还原告涉案山林承包经营权。最后,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并不是因为山林承包经营权被侵害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以被告不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更好的在审判实务中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应从“家庭承包制下行使承包权的主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分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影响、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处分及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等方面予以完善,进一步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