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状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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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考察和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的一般体验,可以得知法律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基本前提,而刑法解释的主要对象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其基本部分就是具体犯罪的罪状。本文将着眼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以罪状解释为研究对象,根据法学方法论和刑法解释学的一般理论,重点对解释刑法分则条文罪状的一般规则和原理进行分析和归纳。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除导言外,共分为七章。本文第一部分为导言,重点阐述了本文研究的意义、罪状解释相关问题研究的现状和有待继续深入研究之处,以及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主要指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刑法解释的重点就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罪状的解释;虽然近年来我国刑法解释学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刑法解释一般理论和具体个罪、类罪条文解释两个层面,而相对缺乏介于上述二者之间探求罪状解释的一般规则和不同基本罪状特定解释方法的研究。因此,对罪状解释的一般规则和原理进行专门研究很有必要。本文第二部分为第一章,主要对罪状和罪状解释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笔者认为研究罪状解释的前提是要对罪状本身有清晰的认识和界定,因此本章首先对罪状的表述载体和对象、分类、构成要素、功能进行了研究,同时明确了罪状与刑法分则条文、罪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等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在此基础上,笔者阐述了研究罪状解释的重要价值,认为即使处理最简单的刑事案件也存在着法律解释的过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而罪状以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为表述载体,以具体犯罪特定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升降条件为描述对象,因此只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和犯罪构成定罪量刑,罪状解释就现实的存在着。同时,由于罪状构成要素的涵义往往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随着社会发展罪状对犯罪的描述还会出现矛盾和空白,而在司法实践中又必须根据罪状定罪量刑,虽然可以通过立法修改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最主要的方式还是依靠罪状解释。据此笔者得出结论,在实践中罪状解释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但根据对我国刑法解释理论的考察,可以发现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刑法解释一般理论和具体个罪、类罪条文解释两个层面,因此很有必要从分则条文罪状的结构和特征、条文关系等方面,通过对罪状解释规则的实证分析和归纳,探求罪状解释的一般规则和原理,以及根据罪状的基本分类,对不同种类罪状的特定解释方法和特征进行分析和总结。此外,本章还对罪状解释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罪状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犯罪客体的关系等方面,重点对罪状解释的目标进行了研究。笔者提出对罪状解释应提倡实质、客观的解释为基本目标的折中论,即罪状解释应在罪状用语的文义范围内进行实质解释,不允许超越罪状用语文义范围以外的解释行为;某种行为形式上符合罪状规定,但缺乏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法可罚性时,则应从实质方面对该行为进行正当化的解释;如果由于社会发展出现了立法者立法当时没有预料到的情况,导致根据立法原意解释罪状结论显然荒谬时,则可以超越该立法原意,在罪状用语现有可能的客观文义范围内对罪状进行解释,但不得超越该用语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范围。本文第三部分为第二章、第三章,是本文主体部分之一,主要对解释罪状的一般方法和特定原理进行了详细阐述。本文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在罪状解释中的具体运用规则。笔者认为,文义解释是解释罪状的起点,并划定了其他解释活动的界限,但运用罪状文义解释时要注意结合其他解释方法;理解罪状用语的文义应以当前具有的客观含义为标准,但立法时具有特定含义的例外,阐述罪状的文义可并用定义和列举法。而罪状体系解释一般应包括罪状扩张和限制解释、罪状反对解释、罪状当然解释。笔者认为,对罪状进行扩张和限制解释首先要对罪状用语进行一般文义解释,并以其作为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参照点,如果该罪状用语为普通用语,该参照点就是用语的通常含义,如果是专门的规范用语(专业用语),该参照点就是规范用语通常的特定含义;而确定罪状扩张解释的限度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即罪状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和刑法处罚必要性。在探讨罪状反对解释的运用时,笔者认为罪状反对解释是从否定罪状到否定具体犯罪成立的解释,因此应注意具体犯罪罪状罗列的行为类型是否完全;同时由于罪状反对解释往往具有封闭从正面适用分则条文的作用,故当对罪状既作扩张解释,又要作反对解释时,应先为扩张解释,后为反对解释。此外,在罪状的体系解释中经常会出现相同用语在不同罪状中既会具有相同含义,也会具有差异含义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是由于罪状使用语言本身的局限性、具体罪状用语在分则条文中的不同位置、特定刑法目的等原因导致;而要确定相同用语的差异性含义首先要注意特定罪状的立法目的,因为该目的的特定性往往会导致偏移该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或者限制等解释。在阐述罪状历史解释的地位和运用时,笔者提出,主张通过历史解释实现罪状“客观之规范意旨”是对该解释方法的误用,相反,历史解释应是与主观解释目标相对应的解释方法;其独特功能在于可避免过分依附解释中的“文本论”和解释结论的不稳定,从而使历史解释成为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辅助性罪状解释方法,因此其重要价值在于能够辅佐其他罪状解释方法得到最佳运用。对于罪状比较解释方法,笔者在阐述了其常用的三种模式之后,提出罪状比较解释的应用不具有独立性,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既要注意中外刑法体系、内容的差异,又要注意与罪状目的解释等方法配合使用。该章最后对罪状目的解释进行论述,笔者认为,罪状目的解释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罪状解释结论存在的争议;而运用罪状目的解释的难点就在于确定罪状立法目的,因笔者主张客观解释论基础上的折中论,故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历史上的立法目的应优先适用,且大多数情况下该目的与罪状条文现在的客观目的也相一致,但如适用历史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会产生明显谬误或脱离现实时,可以罪状条文现在应具有的客观立法目为标准进行把握。本文第三章主要论述了罪状解释中的一些特定原理。该章首先对罪状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对罪状解释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对此笔者主要主张三个观点:其一,罪状中主观方面要素应是指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客观方面要素应是指犯罪客体、主体和客观方面的内容;其二,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状中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要素往往相互标示和限定,故对于罪状解释具有提示意义;其三,在我国罪状中存在一些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认识的客观要素,其意义在标示危害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该章第二节对法定刑配置与罪状解释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与罪状和宣告刑的对应关系相比,罪状和法定刑对应关系相对稳定,法定刑的比较基本上可以反映不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对罪状解释具有提示和限制作用;根据我国刑法,这种差异来自不同刑种、同一犯罪的不同量刑档次、相关犯罪不同法定刑之间的比较。此外,在我国罪状中还大量存在着诸如“情节严重”类的综合性要素,经过比较和研究,笔者认为该类综合性要素如果涉及定罪,应当视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其功能主要在于实现刑法的简短价值,并使犯罪构成要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至于如何确定综合性要素的具体含义,笔者主张在目前情况下,应在注重刑法处罚必要性的基础上,借助立法、司法解释和一些对方性规定将该类综合性要件转化为单一性要件。最后,该章还对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中的罪状解释进行了研究,在对两种不同性质罪状的特点和解释方法进行阐述的过程中,笔者提出法律拟制罪状的设立依据主要是对某些危害行为要予以重点打击,以及方便对实践中某些犯罪行为处理的公共和刑事政策考虑。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两种不同性质罪状的区分方法,即可根据法律拟制性质罪状判断标准相对突出的特点,可先以法律拟制的设定依据和特点对某罪状进行判断,然后再借助注意规定的设定依据和特点对上述判断得出的结论进行验证,如明显不能验证上述结论的,则可以返回第一步的判断过程重新进行检验,然后再循环验证。本文第四部分包括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主要是对四种基本罪状的特性和特定解释规则进行分析和归纳。第四章首先对简单罪状的概念、特性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简单罪状的内容基本上能够被罪名加以概括和体现,刑法分则对某些犯罪采用简单罪状的描述方式,通常是因为该种犯罪比较常见或者人们对其比较熟悉,对其进行简单描述一般也不会难以识别,但这也导致简单罪状的内涵和外延往往难以准确界定。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提出以下两个解释规则:一是通常情况下,首先应依一般的社会观念来理解简单罪状的内容;二是注重对一些非典型性行为类型的归纳来丰富和完善简单罪状的内涵和范围。此外,本章还以盗窃罪为例对简单罪状的解释方法进行了说明。第五章针对叙明罪状往往直接承载着结构复杂的犯罪构成这一特性,探讨了理解具有复杂内部结构叙明罪状的规则。笔者认为,对于叙明罪状中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几种并列行为对象的数量,在认定犯罪时通常可以累加;而行为人对并列的同一构成要件要素产生认识错误,一般也不影响对其犯罪的认定。而对于叙明罪状中同一构成要件的不同行为类型,在有限制的条件下,可将危害性较重的行为类型累加至危害性相对较轻的行为类型中。至于在同一叙明罪状中的几种不同犯罪罪状,在认定犯罪过程中不能进行“交叉替代”或者犯罪数额的累加。第六章在对引证罪状的概念、特性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主张引证罪状的解释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某些引证罪状而言,其虽然规定要援引其他条款,但其只是援引该条款中的部分而不是全部内容,对此应注意识别;二是在某些情况下,结合引证罪状本身的规定,对被援引条款的内容要予以适当的扩张。第七章首先对空白罪状的概念、特性进行了分析,针对空白罪状范围界定存在的争议,笔者主张空白罪状的范围应界定为含有“违反……法规”类似内容的基本罪状,而其指明参照的法律、法规可以包括“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规范形式。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解释空白罪状的两点规则:一是空白罪状自身的描述内容经常与指明参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内容一致,但在实际的解释过程中,要注意体现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二是应注意从实质角度解释空白罪状所描述的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对空白罪状指明参照法规中的违法行为主观方面,要根据刑法中的故意,过失标准来确定。此外,本章还以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为例,对空白罪状的解释规则进行了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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