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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以股份公司为背景,对公司控制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指出:公司控制权是公司参与各方之间一切产权关系的纽结,反映着股东和公司之间、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股东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着股东权利、公司权利和其他各方权利的运用和实现。公司控制权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控制权本身具有复杂的内容。法律应当对公司控制权进行调整。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经济分析、实证研究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推动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除前言外,全文共分七章。
文章首先对公司控制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公司控制权是控制者对公司资源具有的支配性影响,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的总和。公司控制权的目的是通过对社会经济组织内部强制力的工具性运用获得排他性的利益。公司控制权不是“明文列举出来的权利”,而是推定的权利。尽管如此,公司控制权比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各项具体权利一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公司控制权的是股东所有权在商事领域中的实现,实现股东利益的工具,是公司一切权利配置的中心。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控制权正出现独立化和工具化的趋势。法律应当基于效率、正当性和公平性的法律原则予以调整。
股权是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基础,股权结构对公司控制权的配置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决定着控制权的分布,对公司控制权的调整都是从股权结构的调整开始的。法律和经济政策可以对股权结构产生间接的影响,国有股权可以直接通过国家干预调整其结构,从而达到调整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国外公司控制权配置存在两种模式:以美为代表的“股东主权加竞争性资本市场”的外部控制模式。以德日为代表的“股权加债权共同控制的银行导向型”内部控制模式。通过比较研究,可以看出,利用股权对公司控制权进行调整需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公司控制权配置应当和股权优势一致、以明晰产权为前提、符合一国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大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选择。
我国的股权结构状况和制度环境决定了必须由大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同时,应通过明确公司法人所有权、调整国有股权性质、完善国有股权代表人制度,和形成多元化均衡的股权结构等途径抑制大股东控制的负面影响。公司控制权优化配置不仅应当通过公司内部机制实现,也有赖于公司控制权市场作用的发挥。这也是大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制度选择的必然要求。
我国应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相关立法,形成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促进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快速发展,提高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效率。公司控制权市场一般应坚持微观领域内的意思自治和宏观领域的监管相互结合。政府在公司控制权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公共政策及立法、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反垄断、外资参与并购的审查等方面。
对于公司控制权的法律调整需要多样化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要求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是因为控制股东与小股东等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特定的表决权机制可以扩大中小股东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话语权,是因为股权和公司控制权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由于一股一权原则存在例外,在一定的股权基础上会对应着更大的公司控制权,表决权机制在其间起到了放大效应。完善的股东诉权制度可以为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提供司法救济。同时,我国公司法应引入利益相关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