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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到2007年7月间,由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牵头,中国主要方便面生产企业参与的集体串通提高方便面价格事件在全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该行为虽然最终被国家发改委予以制止,并责令赔礼道歉,同时,民政部也责令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不得再使用“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名称,但是,其涉及的许多问题仍然有必要从法学角度进行深入探讨。本文在详细介绍此事件的基础上,从法学角度对这一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期望能够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事件的始末。自2006年底开始,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与中国主要方便面生产企业串通,通过会议方式决定集体提高方便面价格,并予以实施,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被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7月予以制止。第二部分涉及的是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行为的认定。对该行为的法律分析发现:其一,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构成价格卡特尔。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价格卡特尔,而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与部分企业串通,作出会议决议,统一涨价的时间、步骤和幅度并予以实施,符合价格卡特尔的构成要件;其二,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方便面企业与行业协会通过媒体夸大成本上涨幅度,发布涨价信息,导致方便面价格一致上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加重消费者的不合理经济负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三,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是违背国家对行业协会职能定位的行为。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与企业串通提价,限制竞争,违反了国家有关对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服务、协调、行业自律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定。第三部分讨论的是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事件所折射出的政府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其一,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立法不健全。串通提价事件之时,我国没有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统一立法,相关规定分散、不全面,使行业协会容易被行业大型企业控制,偏离应有职能;其二,对价格卡特尔监管不力,处罚较轻。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自2006年以后三次开会研究方便面涨价,国家发改委直到2007年在不断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和律师来函后,才进行调查,显示出监管的滞后性、被动性。在对这一事件的处理上,仅要求行业协会“改正错误,作出说明”,相关企业也没有受到制裁,处罚较轻;其三,对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存在疏漏现象。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于2004年宣布成立,但直到2007年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才得知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未履行登记程序,表明登记管理有疏漏。第四部分是相关建议。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事件的违法性及其产生原因,相应地提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的建议:首先,健全行业协会组织法律制度。修改现有法律,进行统一立法,全面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其次,强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细化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完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再次,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地救济渠道。赋予消费者协会以起诉权,加强对弱势消费者的援助,以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切实克服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强化政府对限制竞争的监管职责,严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